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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本报报道,北京18岁的在校生和13岁的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 日前,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因犯强奸罪判处王小虎(化名) 3年徒刑,缓刑5年。 然后,向王小虎发出了禁令,禁止被告人王小虎在宽限期内接触受害者及其家人。
年2月,18岁的王小虎被介绍给其他人,与13岁的初中一年级学生张可(化名)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久两人就明确了恋爱关系。 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小虎约定和张可见面,后来王小虎把张可带到自己学校的宿舍,和张可发生了性关系。 年4月,张可在王小虎宿舍内来被告人王小虎玩,两人在该宿舍内再次发生了性关系。
年4月12日,张可的父亲得知此事后报警,后王小虎依法被公安机关传唤接受审问。 王小虎如实地说明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王小虎以前以为两个人很高兴你的心情,只是“偷禁果”,没想到这是犯罪行为。
法院在审理中主持调解,被告人王小虎及其亲属与受害者张可的法定代理人签订调解协议,被告人承诺一次也不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经济损失7万多元,受害者张可的亲属向被告人王小虎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小虎通奸了未满14岁的幼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应该依法处罚。 被告王小虎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王小虎得到受害者亲属的理解,可以从轻处罚。 王小虎被告犯强奸罪,判处徒刑3年,缓刑5年。 另外,为了减轻对受害者的损害,法官建议被告人,对被告人发出禁止,禁止王小虎在缓刑考验期间接触受害者及其家人。 (宋瑶)
■连接法官■
法律对幼女的特别保护大体上
接受这个事件的法官说,未满14岁的幼女在智力发育和生殖器发育方面处于不成熟的状态,因此对性交的性质、结果认识能力不足,身体对性交也缺乏承受力。 因为这项刑法对幼女确立了特别的保护。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奸未满14岁的幼女,是强奸论,出于重罚。 也就是说,只要知道是幼女,有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者是否使用了暴力、恐吓和其他手段。 在这件事上,王小虎和张可的同居行为是你的愿望,在早恋过程中是“偷禁果”的,但王小虎的行为依然违反了刑法,应该受到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青少年因认知错误而引起这种犯罪的人不少。 对此,法官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家庭和学校承担相应的教育和监督管理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科学的性教育,使他们正确处理两性关系,避免无知造成犯罪和受害。 二是文化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版、网络、媒体等行业的监督管理,抑制黄色文化,加强对网吧、迪厅、游戏室等娱乐场所的综合管理,比较有效地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三、司法机关要搞好法制推进事业,特别是在在校学生中大力开展普遍教育,形成全社会防止未成年人性犯罪的良好气氛。
该法官指出,法院对该案件被告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禁止,通过禁令将犯罪者与可能诱发犯罪的环境隔离,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此类犯罪、提供行为指导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标题:【要闻】男生同十三岁幼女恋爱发生性关系 一审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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