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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强金融机构风险内部控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完善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

与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这两大监管问题相比,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首次出现在政府报告中。就此,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601328)(港股03328)首席金融分析师E永健昨日向《证券日报》表示,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将是下一步的重点。叶永健表示,目前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多种多样,不仅有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牵头的金融控股公司,还有许多中央企业、民营企业和互联网公司因为拥有多个金融子公司而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多地方政府热衷于组建综合性金融集团。

金融控股公司存四大隐患 弥补监管短板时不我待

叶永健表示,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种类繁多,通常在不同市场运作。一些金融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控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其潜在风险不容低估。

苏宁金融研究所宏观经济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黄智龙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我国监管仍为分业监管模式的背景下,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以下四种金融风险:

首先是内幕交易的风险。例如,金融控股集团下的银行和证券行业的内幕交易将比单一证券行业的内幕交易产生更大的影响,导致整个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对银行和证券机构客户的不信任,从而导致挤兑风险。

第二,金融机构的相互传染风险。在分业经营体制下,金融控股公司的任何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都处于危机或破产状态,风险会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各项业务在内部相互转移,从而产生整体风险。

第三,金融风险。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复杂的股权结构和资本注入建立母子公司关系的金融集团,有利于扩大资本规模和提高资本利用效率。然而,一旦财务风险发生,整个控股公司也会有财务风险甚至危机。

第四,监督是真正的空.金融控股公司涉足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等行业。由于监管方式不同,很难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特别是在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下,空形成了大量的监管真理。

“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应该双管齐下,不仅要整顿和防范和化解风险,而且要进行整体化和制度化的顶层设计,在其总体方向,运作模式,监管结构和监管立法等方面促进和推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走上规范有序的发展道路;它不仅可以充分发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还可以为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提供更好的保障。”叶永健认为。

金融控股公司存四大隐患 弥补监管短板时不我待

黄智龙认为,今后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首先要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强化国家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的职能,协调合作金融监管;二是强化金融监管职能。目前的监管仍然是机构监管,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和相应的监管部门,而职能监管是国际趋势,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三是强调日常监督和现场监督。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应该强调日常监管,而不是等待风险爆发甚至危机来进行补救性监管;第四,对复杂金融产品的深入监管需要很强的识别这些产品潜在资产的能力。

标题:金融控股公司存四大隐患 弥补监管短板时不我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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