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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16日电(记者李昌钰)为适应新时期民族统计工作的需要,继续做好民族统计工作,国家民委近日正式发布了《民族统计管理办法》。本次制定的《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民族统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
2017年3月,国家统计局专门召开了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和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部门座谈会,强调要结合部门统计工作实际,提高部门数据质量和工作水平。虽然国家民委此前已制定了《国家民委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统计工作的意见》,但由于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较低,民族统计工作的推进有待提高。以部门规章形式制定的《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增强了法律效力,有利于深入落实中央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利于更加科学、有效、规范地组织民族统计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民族统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据介绍,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民委一直负责民族地区的统计工作,通过民族统计全面反映我国的民族经济工作和少数民族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民族统计也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统计调查任务,是民族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国家民委制定的《全国民族统计调查制度》明确了民族统计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指标解释,形成了由9个国家部门、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成的全国统计工作网络。《中国民族统计调查系统》从民族自治地方、边疆县、牧区和半牧区县、民族乡(镇)等角度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数据进行统计,涵盖人口、农业、工业、建筑业、教育、文化、卫生等类别。
《人民日报》(第11版,2018年1月17日)
标题:推进民族统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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