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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高度信任和尊重中国证监会的专业意见,支持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操纵案件的执法原则,有利于中国证监会严厉打击此类行为,也为推动《期货法》的颁布提供了丰富的案例支持。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最近终于对两起典型的期货市场操纵案件进行了判决,司法机关在期货市场操纵的事实认定、行为构成和量化指标等方面充分采纳了中国证监会的执法标准和原则,支持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
专家认为,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高度信任和尊重中国证监会的专业意见,支持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操纵案件的执法原则,有利于中国证监会严厉打击此类行为,也为推动《期货法》的颁布提供了丰富的案例支持。期货市场法制建设亟待加强,应加快《期货法》的立法进程,为监管机构加强和改善监管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和支持。
大数据监控看穿操纵意图
在这两起案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中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合约价格的刑事案件——甲醇1501合约强行平仓案。经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调查和处罚,公安机关的刑事调查,法院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刑事审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了最后的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蒋犯有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他2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
中国证监会处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是“2015年证券监管法律网专项执法行动”首批查处的案件之一,是中国证监会查处的期货市场恶意强行平仓的典型案件,也是中国证监会首次对期货市场违规者实施终身市场禁止令。本案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密切配合、高效衔接、共同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
2014年12月,郑州商品交易所通过大数据监控系统发现甲醇1501合约交易异常。在原油和甲醇价格持续下跌的市场环境下,许多可疑的相关账户集中持有甲醇1501合同,并有意维持或提高甲醇1501合同的价格,以操纵合同价格。
12月底,甲醇1501合约表现出连续三个交易日涨停的单边极端趋势,合约价格在三个交易日内下跌高达19.1%。合约价格大幅下跌导致86名客户持仓,持仓金额高达1.77亿元,涉及多家期货公司,引起市场广泛关注。
2015年4月,中国证监会启动调查,依法严格、及时查处。
据调查,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中国最大的甲醇贸易商成都新华鑫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鑫公司)时任总经理姜伟力利用新华鑫公司囤积甲醇现货,不断强化其主导地位、定价权和对甲醇价格的影响力。同时,为了使甲醇现货市场价格达到预期,确保多头持仓顺利进入交割月份,姜伟集中约4.2亿元资金,连续与他控制的42个期货账户进行甲醇1501合约交易,不断强化头寸优势。买入头寸的比例从30.75%上升到最高的76.04%,最高头寸达到27,517个批次(包括13,714个持仓和13,800个投机头寸),投机头寸超过交易所设定的限额(500个批次)约26倍,是同期买入头寸的第二个客户(439个批次)的62倍和卖出头寸的第一个客户(3010个批次)的9倍。职位的优势显而易见。
上述行为导致甲醇1501合同价格异常波动,最近几个月甲醇1501合同价格趋势明显偏离原油合同和甲醇1506合同价格。
2015年9月,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认定姜伟上述行为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所述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姜伟处以1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对其实施终身市场禁止令。
为推进期货立法积累案例基础
“操纵期货市场将导致虚假的供求关系,影响期货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发挥,阻碍期货市场套期保值、风险规避和资源配置的正常发挥,阻碍实体经济的生产经营者利用期货市场的引导作用进行科学的、有计划的生产,从而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中国证监会处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以甲醇1501合同为例,该案涉案金额巨大。为了集中资金优势和市场影响力,蒋不断买卖甲醇1501合约,不断囤积甲醇现货,形成现货市场备货和期货市场持仓的双重优势,以实现交割月份“备货”和“备货”的双重利润,影响和扭曲了甲醇价格走势。严重侵犯期货和现货市场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对当前期货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功能的有效发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特别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达到了期货市场操纵罪的刑事起诉标准。
2015年底,中国证监会将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的姜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7月,成都市检察院以涉嫌操纵期货市场罪对姜提起公诉。同年12月2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一审判决,判处姜犯操纵期货市场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随后,姜维提起上诉。2017年6月5日,四川省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有争议的一点是,刑事司法审判中的定量处罚是否应当与行政处罚和量刑相一致。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姜伟的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即最高罚款和终身市场禁入。
中国证监会调查人员表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量刑幅度,对姜的刑罚在刑事审判中是最低的。可以看出,对于“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行政处罚和司法审判的标准和考量并不一致,它们在不同层面上使用了相同的表述。
在这方面,司法机关认为,首先,因为以前的公诉机关没有指控本案中的嫌疑人有特别严重的情况;二是对“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量刑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在这种情况下,刑事审判应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谨慎进行刑事审判;第三,从以往类似案件的刑事审判来看,本案的主观违法性相对较小,具有自首情节,并对姜给予了最严厉的罚款和终身市场禁令。因此,为避免和防止对同一行为在同一层面和不同程度上的重复评价和过度批评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经司法机关刑事审判,判处江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司法机关认为,姜伟操纵甲醇1501期货合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犯罪行为高度复杂的刑事案件。快速突破的关键在于充分利用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工作成果;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快速查明案件、达成共识、推进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操纵期货市场的案件和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通过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的司法审查,确定了相对明确的此类案件的执法标准和裁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市场操纵的隐蔽性和技术性所造成的困境。”中国证监会处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认为,这再次为期货市场的有序运行划定了监管红线,为推进期货立法积累了案例依据,对期货更好地发挥风险管理作用、服务国民经济和房地产行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期货法律的立法进程需要加快
业内人士指出,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功能,并采用保证金交易系统和无债结算系统(t+0),具有明显的杠杆效应。与股票市场相比,虽然期货市场的违法案件数量较少,但违法行为的风险溢出效应不可低估,对市场的破坏性更大。期货市场的操纵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威胁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专家认为,依法严惩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符合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然而,在打击操纵期货市场的过程中,有必要解决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之间的法律问题。
据了解,目前,期货市场重大操纵案件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是2010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该条例第三十九条从持仓、交易量、交易日和申报金额比例等角度规定了操纵期货的刑事诉讼指标。
“在制定上述规定时,期货市场还处于创新和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可能很难判断期货市场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随着期货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行为的成熟,期货市场的操纵行为和手段也发生了变化。”中国证监会处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由于一些量化指标过于严格,很多案件达不到刑事起诉的量化标准。
“特别是在操纵手法日益新颖、短期化和切片化的情况下,由于刑事起诉标准的设定,许多案件由于刑事起诉指标固化和滞后,难以追究连续操纵交易的刑事责任。”负责人建议,可以合理区分不同市场、不同交易品种的操纵主体和操作方式的内在差异,科学规范市场操纵行为的表现形式和量刑标准。期货市场操纵可以从交易金额、占用保证金金额、囤积现货金额、非法所得金额、投资者实际损失等绝对金额标准来考虑,并综合设定刑事起诉标准。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司法解释初稿已经形成,正在征求意见。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始终坚持依法、全面、严格的监管理念,对证券期货市场操纵等各种违法行为绝不姑息,依法严厉打击证券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中国证监会处罚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强调,要坚决将涉嫌犯罪的人移送公安机关,彻底清除害群之马,切实维护市场“三公开”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标题:专家:期货市场法律体系建设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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