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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开放保险业,加快完善外资保险公司相关监管制度,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正在修订200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5月3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修改了外资保险公司在合资寿险中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上限从50%放宽到51%。建议外资保险公司应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其大股东,大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据一些业内人士称,这是将以往政策提出的开放政策落实到监管层面。总的来说,监管部门的反应仍然非常迅速。
与2004年发布的《细则》相比,《征求意见稿》不仅提高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还明确规定了外国股东的退出。
具体而言,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共同设立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一家保险公司作为其主要股东正常经营。如果股权发生变化,至少有一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将成为变更后的大股东。
另外,对于出口路线。《征求意见稿》要求外资保险公司的大股东自取得股份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其股份;外资保险公司的大股东如欲减持或退出中国市场,应履行股东义务,必要时及时补充资本,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除了提高持股比例和规范退出路径,《征求意见稿》还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规则》2004年版要求,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不足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应在本规则生效后2年内足额缴纳;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未足额到位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批准其开展新业务的申请。征求意见稿中已完全取消了这一限制。
外资保险企业经营灵活性的提高,将以往政策提出的对外开放提升到了法律法规层面。总体而言,监管当局的反应非常迅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在接受《商业日报》采访时表示,目前投资比例将放宽到51%,无限期投资比例的期限将从5年改为3年。未来外资进入保险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更加灵活,可以在合资公司中寻求控制地位,甚至以全资子公司的形式运营,从而增强外资保险公司的运营灵活性和自由度。
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还不算太晚。20世纪80年代,外国保险公司被允许在中国设立代表处。1992年,上海被选为中国保险对外开放的第一个试点城市。同年7月,在《上海市外资保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三个月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友邦保险在上海设立分行。
当时,外国保险公司只能在指定的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并与中国公司建立合资企业,其业务范围仅限于几种保险。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同年12月,《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颁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保险公司的基本监管框架形成。2004年,根据入世协议,保险业的过渡期结束,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颁布后,允许外资寿险公司提供健康保险、团体保险和养老/年金保险服务,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地域限制逐步取消。外资参股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比例可以达到51%,但外资参股寿险的比例不应超过50%。
在2018金融街(000402)论坛年会上,银监会副主席黄宏指出,深化金融改革开放要有新的成绩,重点是提高银行保险服务优质发展能力,全面推进各项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与此同时,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开放,确保实施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重大措施,鼓励银行业和保险业引进境外专业投资者,扩大空外资机构的业务经营,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不断扩大对外开放。
编辑:姚祥云
标题:外资险企管理细则征言:外资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原来50%提至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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