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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始于2008年。近年来,小额贷款行业保持了快速增长。从2010年到2014年,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增加了近五倍,贷款余额增加了近三倍。然而,2014年后,小额贷款行业开始走下坡路,到2016年底甚至出现了“双降”的格局。截至2016年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8673家,比2015年底减少137家,贷款余额9273亿元,同比减少131亿元。全国政协委员梅兴宝在今年两会的提案中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困难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的放缓有关,但也与它们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密切相关。据调查,许多小额贷款公司专注于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贸市场,其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但也面临政策约束和制度瓶颈。
梅兴宝认为,法律定位已经成为制约小额贷款行业发展的核心问题。根据现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而是从事特殊商品的股份制企业,但从事贷款业务。这种法律定位与实际业务的错位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首先,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相应的金融政策。例如,在一些地方,不可能为从事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抵押贷款。也有许多省市针对向中小企业和小农户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利息补贴和风险补偿。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被定位为非金融机构,不能开展相应的业务,享受相应的政策补贴。另一方面,在同一个金融市场中,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从事相同的业务,市场地位不平衡。第二,监管标准不统一。例如,“营改增”后,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增加了。根据“营改增”前的政策,小额贷款公司为一般工商企业,缴纳的税款包括营业税和附加税的5.56%,企业所得税的25%,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20%,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30%。“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非金融机构的其他服务行业,但在征税时,应遵循金融机构6%的标准。然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增值税抵扣项目金额较小,小额贷款行业的税收负担普遍增加。第三,跨地区经营受到限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局限于一个城市,甚至一个区、一个县,空发展有限,竞争压力巨大,这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发展和风险分散非常不利。
梅兴宝建议,小额贷款公司应被认定为金融机构,采取适合小额贷款公司特点的监管政策,并提出四点建议。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业务是贷款业务,其财务属性不容否认。建议尽快确认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企业的地位,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享有金融企业应有的待遇和地位。
其次,对于只从事贷款而不经营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它们的社会贡献很大,风险溢出很小。因此,建议政府监管部门采用非审慎监管原则。监管工作有三条底线:第一,不得非法集资;第二,不得高息贷款;第三,不得暴力集资。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分类管理、分级指导的原则,以支持和鼓励小额贷款发展的理念对其进行支持和监督,以消除制度性障碍。
第三,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推动修订后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和《非存款贷款组织条例》的颁布实施,让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法可依,让小额贷款行业看到希望,促进发展。 做好小微农业金融市场的供给侧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的融资问题。
第四,建议银监会与当地金融机构或其他小额贷款行业监管机构建立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统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监管标准和范围。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化经营行为,允许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独立经营,并对各种经营行为提供规范、统一、明确的监管标准。
标题:全国政协委员梅兴保:突破小贷制度瓶颈 加快普惠金融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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