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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可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保险覆盖,弥补融资信用的不足,化解市场交易风险,管理农机设备风险,提高人身保险保障水平。在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颜屋说。
关于如何激发和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保险机构的积极性,帮助培育具有保险机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供给方的结构性改革,颜屋建议:一是适应农业经营模式的变化趋势,农业保险费补贴的重点应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随着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农村土地经营权正在向新的农业经营主体集中。颜屋指出,根据责任和权利平等的原则,农业财政补贴,特别是农业保险费补贴,应由土地承包人转变为土地经营者,以准确支持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利用保险机制进行风险管理,提高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
二是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偏好特征,新型农业保险纳入保费补贴范围。随着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的推进,传统的“低保费、低担保、低成本”的农业保险产品已不能满足新的农业经营主体对价格波动和收入损失的风险防范需求。因此,在现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目录的基础上,可以将具有较强保障功能的产值保险、价格保险、收入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纳入财政补贴范围,从而推动农业保险从保本升级为保产值、保价格、保收入。
第三,为适应世贸组织农业规则的要求,涉农补贴应由直接补贴转变为溢价补贴。在中国农产品价格补贴等“黄箱”政策对空的支持非常有限的背景下,我们应该充分利用WTO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农业保险补贴,通过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增加补贴金额,继续加大对农业保护的支持。
第四,适应供给侧改革“降低成本”的政策取向,加大对涉农保险机构的政策支持。财政投资可以设立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农业贷款担保保险风险补偿基金等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多元化风险分散机制。还应研究将种养保险和森林保险的税收优惠扩大到其他涉农保险,以提高保险机构推进涉农保险的积极性。
标题:全国政协委员吴焰:以保险机制助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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