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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微观评估

李海南

自6月1日起,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最大的亮点,《条例》结束了以往农药管理中“多头治水”的局面。例如,在《条例》实施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批准设立生产企业,并发放符合企业标准的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发放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业部负责农药登记和使用指导;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共同负责市场监管。

农产品去“毒”时代来临

政策管理的经验表明,在“多头控水”的模式下,容易产生责任主体不清、推诿等阻碍政策有效实施的情况。因此,《条例》将原本由多个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到了农业部门,解决了“多头控水”和“不管一切管理”的制度困境,解决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客观地说,这有利于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综合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也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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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知识,并能正确解释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用量。这有望改变农民可以在不知道农药的情况下一次性出售农药并向农民推荐药物的情况。另一方面,《条例》首次明确了农药使用者的义务,要求农药使用者严格按照标签要求用药,要求农药经营者建立购销账户,要求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门的病虫害防治服务机构建立农药使用记录。这有利于实现可追溯管理,弥补操作和使用监管难的缺点,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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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条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是历史上最严厉的。《条例》明确规定,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并依法构成刑事责任;对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使用剧毒和高毒农药规定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有关使用杀虫剂的法律的执行一直备受关注。特别是在修订《条例》的过程中,不少人呼吁“彻底消除剧毒和高毒农药,并制定农药使用的具体时间表”。然而,根据农业部门的相关回应:“目前完全消除剧毒和高毒农药是不可行的。完全禁止它们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此外,一些剧毒农药降解速度快,残留低,使用时严格遵守规定。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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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方面,《条例》规定“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草药不得使用剧毒和高毒农药”。根据《条例》,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冒农药等违法行为。,将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使用剧毒和高毒农药规定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产品去“毒”时代来临

的确,对于杀虫剂的使用,特别是对于高毒性和高毒性杀虫剂的使用,未来的趋势自然是完全放弃它们。显然,这也是公众和决策层的一致期望。然而,考虑到我国农业发展的现阶段,我们只能通过严格的管理来限制其科学、规范的使用。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农药的使用关系到农产品的生产和食品安全,决不能粗心大意。因此,对于任何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环节,采取任何可以依法采取的高度严厉的处罚措施都不为过。至少,着眼于中国农业发展的进程,《条例》的实施正式开启了中国农产品脱毒的时代。今后,要加强监管和约束,严格执法,确保“锐意进取”被淘汰,尽快实现农产品无毒无害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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