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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布的《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在地方政府土地储备领域率先发行专项债券。与以往地方政府普遍发行专项债券不同,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必须与项目的实施相适应,要求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相应的政府资金收入应能保证债券本息的偿还。这一要求真正体现了特种债券的本质,即以项目收入偿还债务本息。建立与项目资产和收益相对应的专项债券制度,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专项债务风险。投资者需要仔细评估每个项目的风险,而不是盲目追求绝对回报。(本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所副所长郑春荣)

(编辑:吴晓娟)

标题:郑春荣:专项债券不应盲目追求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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