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64字,读完约1分钟

据《经济日报》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院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责任机关,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每日赔偿标准258.89元。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侵犯的,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日赔偿额。”国家统计局于2017年5月27日宣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年薪为67569元。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统计数据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上诉检察院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7年5月31日起执行当日的赔偿标准。

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258.89元

(编者:梁

标题: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258.89元

地址:http://www.tehoop.net/tpyxw/68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