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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记者张伟,每个编辑姚祥云

12月28日,银监会在官网发布公告,征求公众对《银监会关于修改〈银监会外国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的意见。

《国家商报》记者注意到,《决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外资法人银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股权投资的法律依据;进一步统一中外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外资银行境外金融管理服务向报告制度转变。

银监会表示,修订后的《办法》充分体现了进一步开放、简化管理、分散权力、加强审慎监管的理念。业内人士认为,这将对促进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竞争,提高金融业的市场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这四项业务被改为报告系统

继银监会今年3月发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12月28日,银监会再次发布公告,征求公众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国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具体而言,《决定》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国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增加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和持股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的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取消境外银行代境外理财、代客户托管境外理财、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后的境外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四项业务审批,实行报告制度。

三是进一步统一中外银行的市场准入标准:合并分行设立和开业的审批程序,只保留分行开业的审批;优化外资银行募集和发行债务及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简化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审查程序,改变同类型外资银行机构间横向调动或降职的备案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3月发布的通知规定,外资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法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对此,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上述投资入股事项的具体条件和许可程序需要通过修改规定予以明确。为确保上述开放措施的实施,并使各项规定之间有良好的衔接,根据中外一致的原则和外资法人银行在华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办法》中增加了专门一节。一是从“审批”的角度,规定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份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二是从“准入”角度看,外资法人银行投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和持股,是指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参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在审计程序方面,整合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份的审批和准入程序,与中资商业银行一致。

外资银行四项业务拟取消审批 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

进一步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在介绍《办法》修订背景时表示,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修订《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总体部署精神。同时,根据国务院推进分权和分权化的规划,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深化,《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行政许可事项,简化了许可程序,提高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展览业的便利性,促进了中外银行市场准入标准的进一步统一。

外资银行四项业务拟取消审批 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

“这一修订办法是监管部门政策的延续,旨在明确相关政策规定,优化投资和经营环境,进一步推动银行业对外开放。”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琪告诉记者,前一段时间,银监会出台了银行业开放和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相关政策,提出了推进银行业开放的三个政策方向:一是放宽外资银行商业存在形式的选择。范围;二是拓展空外资银行的业务运营空间;三是优化监管规则。

外资银行四项业务拟取消审批 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文彬(600016,诊断学)表示,中国目前加快金融市场开放将极大地促进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的活动。“对促进中国银行业市场竞争,提高金融业市场效率,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一些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外资银行参与国内金融市场,如果监管不到位,将会导致金融体系风险加大、监管难度加大,并对国内银行业产生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此次修订《办法》也是外资银行参与国内金融市场、完善监管体系、弥补监管缺陷的必然要求。”吴琪认为。

编辑朱昱

标题:外资银行四项业务拟取消审批 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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