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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天,一些媒体上有很多关于乌龙茶的新闻,尤其是一些来自媒体的。
第一次,一个引人注目的消息在各种金融微信公众账户和一个社交媒体的金融群体中广泛传播:中国第一个农村信用社破产,然后存款保险制度被讨论。
一些网民在朋友圈里只转发了一句话的标题。这些评论夸大了第二次破产,于是破产潮开始了。有些人说他们将来不敢在银行存款。
第二次,从6日晚开始,一个网站和一个社交媒体朋友圈充斥着新闻标题,称深圳法院裁定巨盛华和前海人寿持有万科股份无效。这一次,许多网民评论网络流行语,说宝能可能买了一只假股票。
然而,这些耸人听闻的标题背后的事实是什么?
那家农村信用合作社五年前破产了
我们来谈谈农村信用社的破产。许多读得很快但不深入细节的读者一定不明白。事实上,这家农村信用社五年前就破产了。
如果你仔细阅读这则新闻,最近发生的事情是,中国第一家被批准破产的农村信用社——河北省肃宁县上村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上村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破产案,正式进入司法程序。然而,在全文的内容中,特别是在标题中,我不知道这是边肖的意图还是粗心大意,而且我也没有给你们一个明确的新闻事实的说明:破产最引人注目的新闻点早已是旧闻。
根据对相关文件资料的首次财务查询,河北省肃宁县上村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0年底首次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破产,并督促河北省政府依法履行破产程序。在此之前,农村信用社已经关闭多年。
此后,2011年8月,上村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材料,2012年7月,上村农村信用合作社破产案进入司法程序。目前,即使相关媒体获得了信息,这也只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形式上的进步。然而,在产权党的运作模式中,第一农村信用社的破产被过分强调,五年前的新闻事实被掩盖。
此外,市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不信任所引发的旧闻炒作也可能被怀疑过于关注。据兴业研究部观察,一方面,农村信用社股改5年后,整体市场从5000家农村信用社发展到1000家农村商业银行,股改成绩突出。相比之下,五年前,一大批农村信用社经历了历史性的亏损,上村农村信用社的破产也发生在那时。
目前,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走上了正轨。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引用《工业研究》的数据,自2003年以来,通过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共处置不良资产和损失2756亿元,成功处置历史遗留的160家高风险机构。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大幅降至2.74%(2016年第三季度数据)。然而,与此同时,应该注意的是,这一不良贷款率仍然高于其他类型的银行金融机构。
宝藏是可以种植的。最终判决只是一个司法裁决
让我们来谈谈深圳法院判决巨盛华、前海人寿保险等的消息。持有万科股份无效。根据媒体广泛引用的公法(2016)粤法民03第3184号文件,媒体提及的终审判决实际上只是对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终审判决,而不是实体性判决。
上海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龙斌在接受《中国商报》采访时表示,这份文件只是对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最终裁定,并非实质性判决。即使一审实体裁定如聚盛华、前海人寿、南方资本、泰新基金、西部利润等五家公司增持万科股份无效,上述五家主体仍有上诉的机会。此外,如果万科的工会拒绝接受判决,它也可以上诉。上诉后,法院的判决是本案的最终判决。
事实上,CBN查询了上述网站的相关法律文件,但没有发现实质性的判决内容。关于罗湖区法院的庭审时间表,截至1月15日,该案仍在一审中,未发现相关庭审记录。
接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人民法院的消息人士也表示,这一裁决只是针对管辖权异议,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等被告的案件仍在审理中。
魏龙斌还表示,从法律职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裁决和判决的法律意义是截然不同的。本案涉及的万科股份限售令到期后,姚振华是否面临出售万科股份的情况仍将等待最终的司法判决,而不是这次看到的裁决。
这显然是另一个误导的目标。
附呈的是民事裁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16)粤民03政法字第3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巨盛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2088号深野物流大厦8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叶,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羊高南路799号11楼02、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7178846083。
法定代表人:安全总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二楼万科企业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编号。龚玥社法正字第030102049号
法定代表人:解冻。
原审被告:前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临海路59号招商局船务9楼909-9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979174。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原审被告:泰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0555742c。
法定代表人:王晓林。
一审被告: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梨门街1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2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文红。
原审第三人:万科企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石。
因与被上诉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方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纠纷,被上诉人深圳巨盛华有限公司、西部得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民初0303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深圳市严胜华有限公司和西方盈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原审确认五被告增持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标的金额已达数百亿元,远远超出罗湖法院的管辖范围;2.限股期满后,万科工会要求原审五被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纠正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诉讼请求实际上迫使原审五名被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份,涉案金额也达到数百亿元,远远超出罗湖法院的管辖范围;3.本案涉及新类型的法律问题,如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合法性审查、投资者在上市公司投票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本案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的事由、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影响已经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水平。我敦促你废除民事裁决。(2016)广东0303民初12430依法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起诉确认本案涉及的继续增持行为无效,并责令其纠正无效的民事行为,并在纠正前限制了相关股东的权利,未提起支付款项的诉讼。同时,上诉人深圳巨盛华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内,因此本案由一审法院管辖。上诉人深圳巨盛华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得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充分的上诉依据,本案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项裁决是最终的。
主审法官翟墨
许法官
代理法官夏静
2016年9月20日
文员魏楚娟(兼)
标题:法院判宝能系增持万科无效?首家农信社破产?两样全是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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