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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0日电-昨天晚上,方正证券宣布,公司已于昨天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发[2017]42号)。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方正集团、立德科技、西藏赵蓉和方正证券分别予以纠正、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李友和何其聪分别被警告和罚款30万元;李煜、郝立民、雷杰分别被警告并罚款10万元;魏军民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

方正证券信披违规遭处罚 刻意隐瞒关联关系罚没335万

方正证券表示,此次行政处罚涉及的罚款金额已全部计入2016年预计负债。该行政处罚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的利润没有重大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正常。

详情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北京大学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立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德科技”)、西藏赵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赵蓉”)、西藏荣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荣达”)和方正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的违法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双方提出陈述、申辩和请求应方正集团要求,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李友、何其聪、雷杰、魏军民等。,我将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过重新审查,该案现已得到调查和审理。

方正证券信披违规遭处罚 刻意隐瞒关联关系罚没335万

经查明,当事人有下列违法事实:

一、方正集团、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隐瞒关系,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1年8月1日,方正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正证券上市前,立德科技、西藏赵蓉(时任上海荣源担保租赁有限公司)和西藏荣达(时任上海荣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方正证券约3.98亿股、8344.2万股和5461.38万股,分别占方正证券总股本的8.65%、1.81%和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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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正集团与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有关系

1.立德科技和方正集团之间有关系。

(1)2007年11月至2014年7月,立德科技的控股股东为成都华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鼎),由方正集团的李友、李煜等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并实际控制。2004年11月至2012年4月,郝立民担任立德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郝立民于2008年10月加入方正集团担任助理总裁。

(2)2001年至我会调查日,立德科技股权转让15次,大部分转让方为方正集团关联方或方正集团主要负责人李友,转让价格为初始出资额。

(3)2007年6月至10月,方正集团以立德科技持有的方正证券股份为目标,对方正集团及其下属公司高管实施股权激励。

(4)方正集团控制立德科技的股票账户和银行账户。2015年3月,方正集团2015年临时董事会形成决议,同意立德科技在2015年8月30日前通过证券交易市场减持1.81亿股方正证券,同时通过财务部员工韩默平对立德科技股票账户的操作,出售立德科技持有的1.81亿股方正证券。2015年5月,方正集团将立德科技减持方正证券股份所得资金转入方正集团账户。转让后,方正集团和立德科技没有签署任何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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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2004年至我会调查日,立德科技长期占用方正集团资金,未签订贷款协议,立德科技作为方正集团财务系统内部单位进行核算。

2.西藏赵蓉与方正集团有关联。

(1)自西藏赵蓉成立至我会调查日,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曾在方正集团或立德科技工作,或与方正集团高管关系密切。

(2)立德科技通过上海赵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赵强)和上海天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盛)控制西藏赵蓉。上海天盛和上海赵强没有实际业务,立德科技通过这两家公司持有股份并控制其他公司。上海天盛和上海赵强以往的所有股权变动和对外投资均由立德科技办理,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公章等资料由立德科技保管。西藏赵蓉没有真正的业务,是一个由立德科技主持的平台公司,通过西藏赵蓉持有股份并控制其他公司。以往西藏赵蓉的所有股权变更和外商投资均由立德科技办理,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公章等资料由立德科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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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正集团通过立德科技控制西藏赵蓉的股票账户和西藏赵蓉的银行账户。2015年3月2日,方正集团2015年临时董事会形成决议,同意西藏赵蓉减持方正证券89,515,623股,同时通过方正集团财务部员工韩默平对西藏赵蓉股票账户的操作,将西藏赵蓉所持有的方正证券股份全部卖出。2015年3月至4月,西藏赵蓉通过立德科技将减持方正证券股份所得资金转入方正集团账户(8700万元)和北大资源账户(8.3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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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西藏赵蓉在人员和股权方面与立德科技或方正集团有关联。立德科技与方正集团有关系。方正集团可以控制西藏赵蓉的股票账户,将资金转入西藏赵蓉的银行账户,西藏赵蓉的银行账户由立德科技管理。因此,方正集团也与西藏的赵蓉有关。

3.西藏荣达与方正集团有关联。(1)2006年至2009年,西藏荣的大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是立德科技的员工。(2)立德科技通过上海傅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傅宏)和上海汉服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服)控制西藏荣达。上海傅宏和上海汉服没有真正的业务,是由立德科技管理的平台公司,立德科技通过这两家公司持有股份并控制其他公司。上海傅宏和上海汉富以前的所有股权变动和对外投资均由立德科技处理,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和公章由立德科技保管。西藏荣达没有真正的业务,是一个由立德科技主持的平台公司,通过西藏荣达持有股份并控制其他公司。西藏荣达历次股权变动和对外投资均由立德科技办理,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公章等资料由立德科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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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正集团董事会控制西藏荣达资产的出售。2010年5月15日,方正集团董事会形成决议,同意西藏荣达将其在方正证券的部分股份转让给相关投资者。

综上所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1997)第3条、第4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方正集团与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建立了关联关系,关联关系形成于方正证券2011年8月上市之前。(2)方正集团与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未按要求报告关系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第33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2007年)第24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第40条,

根据2007年第25条和2012年修订后的准则第35条,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方与前十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披露。方正集团、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在方正证券上市时出具的特别声明、承诺或说明均包括“本公司与方正证券其他股东无任何关系,不构成一致行动人”。上述四家公司故意隐瞒关联关系,未依法告知方正证券,导致方正证券未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标准在相关ipo公告和上市后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四家公司的关联关系,构成虚假信息披露记录。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是魏新和时任方正集团董事长的李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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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正证券未按要求披露方正集团与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的关系

方正集团是方正证券的控股股东,与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有关系,属于方正证券的法律信息披露范围。方正证券在《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信息”第(2)段和第三条“公司资本结构及变动”中披露“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方正证券上市后披露的所有定期报告都没有按照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标准披露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构成了虚假的信息披露记录。虽然方正集团、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故意隐瞒关系,但未能配合方正证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然而,有证据表明,方正证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道上述股东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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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其聪(原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方正证券董事长,作为方正证券的主要负责人,2004年6月至11月担任立德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2003年10月至2008年6月担任方正集团副总经理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他审批了方正集团对立德科技的一批大型基金贷款,了解了方正集团与立德科技的关系。另外,李友和李煜在询问笔录中均表示,何其聪当时负责融资工作,为方便工作,经方正集团同意,他安排何其聪担任立德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何其聪本人了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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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方正集团前董事、方正证券董事李煜、方正集团前助理总裁、立德科技前董事长、方正证券监事长郝立民承认知道方正集团对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的实际控制。

3.方正集团现任董事、方正证券现任董事魏军民于2015年3月2日签署了方正集团董事会关于出售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所持有的方正证券股份的决议,了解了方正集团与上述三家公司的关系。

综上所述,对方是违规披露证券信息的,直接责任监事为方正证券的李煜、郝立民、何其聪、雷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魏军民。

2.方正集团没有将补充协议的签署通知方正证券,也没有配合方正证券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

2004年3月,方正集团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后,北京大学资产持有其35%的股份,北京赵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赵润)持有其30%的股份,成都华鼎持有其18%的股份,深圳康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康龙)持有其17%的股份。2004年4月19日,深圳康龙将其持有的方正集团17%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北京大学资产。2005年2月15日,成都华鼎将其持有的方正集团18%的股份转让给北京赵润,2月24日,北京赵润将其持有的方正集团18%的股份转让给北京大学资产。上述股权变动后,方正集团的股权结构为:北大资产持有方正集团70%的股权,北京赵润持有方正集团30%的股权。2005年8月1日,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资产分别与成都华鼎和深圳康龙签订了《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其中规定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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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方正集团的要求,协议各方同意成都华鼎和深圳康龙将其剩余股权转让资金1.134亿元和1.071亿元暂借给方正集团使用。

2.上述方正集团18%的股份从成都华鼎转移到北京赵润,然后转移到北京大学资产,方正集团17%的股份从深圳康龙转移到北京大学资产(以下简称18%和17%的股份),在北京大学资产名下保留一段时间,更有利于方正集团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北京大学、北京大学资产、成都华鼎和深圳康龙均同意北京大学资产将在2008年12月31日前继续持有上述18%和17%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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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补充协议是对2003年12月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和修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双方于2004年4月19日签署的《无对价股权转让协议》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自动终止。

4.各方确认成都华鼎和深圳康龙分别于2004年3月3日向北京大学支付人民币4860万元和4590万元,并将于2006年3月31日分别支付人民币1.124亿元和1.061亿元。成都华鼎、深圳康龙剩余的100万元股权转让款应于2008年12月15日前支付。北京大学资产应在收到全部股权转让资金后15天内,将上述18%和17%的股份分别转让给成都华鼎和深圳康龙。

5.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分配的与上述18%和17%股份相关的所有股息和其他股东权益由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资产享有。北京大学和北京大学资产同意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不转让上述18%和17%的股份或进行其他类似的处置。2007年7月6日,方正集团向北京大学资产支付股权转让款1亿元人民币;12月29日,方正集团向北京大学支付了1.18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款。北京大学资产于2015年2月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书面答复显示,成都华鼎和深圳康龙已按照协议向北京大学资产支付了99.993%的股权转让资金,其余100万元尚未支付。北京大学资产没有将上述18%和17%的股份转让给这两家公司。成都华鼎和深圳康龙的实际控制人是李友。根据工商注册数据,方正集团的股权结构仍为北京大学资产70%,北京赵润30%。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第三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2007年)第二十四条以及2012年修订后的准则第四十条, 方正集团未将补充协议的签署通知方正证券,也未配合方正证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方正证券在2011年8月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后未依法披露补充协议,构成信息披露的重大遗漏。 方正集团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是时任方正集团董事长魏新和方正集团首席执行官李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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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公司公告、协议、董事会会议材料、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借款协议、会计凭证、对账单、确认函等证据证明,足以予以确认。

方正集团、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未向方正证券报告关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导致方正证券违反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方正集团未通知方正证券签署补充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六十四条,同时导致方正证券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方正集团、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方正证券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的非法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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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西藏荣达作为方正证券的第十三大股东,是方正证券首次发行上市时唯一需要披露的事项。违法行为已经过责任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不予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魏欣正在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我将另行处理。

当事人在辩护材料和听证会陈述中提出下列论点,请求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对第一个违法事实进行抗辩的理由

1.方正证券指出,其已履行核查义务,并已采取必要措施核实所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关系,并被告知不存在任何关系。一些知道相关信息的董事和监事没有通知方正证券。

2.方正集团、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李友提出方正集团与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没有控股关系。具体原因如下:第一,方正集团与三家公司的股权没有控制关系。第二,方正集团没有将三家公司纳入管理体系,与它们没有控制关系。“托管”仅用于资本和金融交易,但不实际控制这三家公司。这三家公司的财务和业务决策独立于方正集团。第三,方正集团减持了三家公司持有的方正证券股份,并直接将减持后的资金进行分配,这是方正集团缓解财务困境的权宜之计。这并不意味着方正集团实际控制了这三家公司,董事会的相关决议是事后签署的。在签署决议之前,董事们不知道哪些公司被处置了。除上述观点外,方正集团还认为,只有李友本人知道方正集团对三家公司的控制关系,李友安排人员管理三家公司。方正集团无权决定三家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不能从三家公司的经营中获利,也不知道,所涉及的行为是李友的个人行为,而不是方正集团的单位行为。除上述论点外,李友还辩称,他并未实际持有三家公司的股权,也未实际进行经营管理。在方正集团任职期间,方正集团没有主动与这三家公司打交道,他无法判断方正集团与这三家公司是否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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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煜、何其聪、雷杰、魏军民等。所有人都指出,他们对涉及的关联关系一无所知,在签署方正集团董事会同意三家公司减持方正证券股份的决议时,他们并不清楚具体情况。其中,李煜指出,由于上述四家公司的隐瞒,如方正集团、方正证券等本身并不知道上述公司之间存在关联的事实。何其聪提出,第一,方正集团与立德科技之间的资金借贷的审批和立德科技在李友的安排下的任命不足以表明他们知道其中的关系;第二,方正证券申请公开发行和上市时,并不在方正证券工作,也不知道上述关系;在方正证券任职后,他一直勤勉尽责,但相关股东并未告知他上述关系的存在,他无法了解真相。雷吉指出,他曾要求检查股东之间的关系,但他不知道真相,并履行了他的尽职调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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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第二项违法事实进行抗辩的理由

1.方正证券指出,方正集团并未被告知补充协议。

2.方正集团和李友指出,补充协议对方正集团的控制关系没有重大影响,对方正证券的实际控制人和控制权也没有重大影响。无论补充协议是否履行,北大资产对方正集团的控制地位都不会受到影响。李友还指出,补充协议是在方正证券上市前签署的,方正集团的股权结构自方正证券上市后一直没有改变,直至我会调查。

此外,魏军民指出,他于2015年1月被任命为方正集团董事,2015年2月被任命为方正证券董事,因此2015年2月之前不需要对方正证券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经过审查,我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论点不能成立:

(1)鉴于方正集团、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李友对第一个违法事实的陈述和申辩,我认为:首先,上述事实和证据表明方正集团与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之间存在关系,这体现在多方面:首先,上述事实和证据表明方正集团在人员和股权上控制立德科技。此外,方正集团以立德科技持有方正证券股份为目标,对其高管实施股权激励。与此同时,方正集团还控制了立德科技的股票账户和银行账户,并减持了方正证券,减持所得被转入方正集团账户。其次,立德科技实际控制了上海赵强、上海天盛、上海傅宏和上海汉服,并通过四家公司实际控制了西藏赵蓉和西藏荣达。方正集团实际控制西藏赵蓉的股票账户和银行账户,并通过临时董事会决议减持西藏赵蓉持有的所有方正证券股份,所得款项通过立德科技账户转入方正集团账户;此外,方正集团控制西藏荣达资产的出售,并通过董事会决议将西藏荣达持有的方正证券股权转让给相关投资者。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方正集团、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形成关联关系。第三,作为关系的主体,四大公司应当知道自己与其他公司存在关系的事实,并依法履行关系报告义务。他们声称无知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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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所涉及的行为构成方正集团的违法行为。首先,如上所述,许多事实指向方正集团和三家公司之间的关系。关于2015年减持三家公司所持方正证券股份的决议,由方正集团单位决策程序决定。它体现了方正集团的单位意志,也表明方正集团应该知道关联的存在,方正集团认为不知道或不能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是不合理的。第二,方正集团在方正证券上市时出具了解释性文件,称“公司与方正证券的其他股东没有关系,不构成一致行动人”,该文件以方正集团的名义做出,反映了方正集团的单位意志,构成了方正集团的单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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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相关责任人员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勤勉尽责。上述事实和证据足以证明相关责任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涉及的关联关系的存在。鉴于其职务,相关责任人员有义务和条件督促公司积极履行其报告或披露义务。但相关责任人员工作的公司未依法履行报告或披露义务,且所有相关责任人员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忠诚和勤勉义务,可依法免除或免除处罚。同时,一些负责人也指出,2015年6月签署的关于减持三家公司所持方正证券股份的董事会决议,细节并不明确,进一步表明这些人员未能履行尽职尽责义务。综上所述,认定相关人员为本案责任人并予以处罚并不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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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鉴于方正集团和李友对第二个违法事实的陈述和申辩,我认为结合补充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根据上述协议属于依法应当披露事项的规定,补充协议是对方正证券的实际控制人和控制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协议或安排,方正证券应当予以披露。但是,方正集团没有将补充协议的签署通知方正证券,方正证券也没有按要求披露补充协议。因此,确定这两家公司在此事上构成非法信息披露并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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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方正证券的辩护意见,我认为方正证券是《证券法》第63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通过单位的决策过程,客观上以单位的名义做出虚假记录和重大遗漏,实施了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方正证券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体,将其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主体并不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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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魏军民于2015年1月才开始担任本案所涉职务的陈述和辩护意见,我认为截至本委员会调查时,方正证券尚未依法披露上述信息,即在魏军民任职期间,方正证券的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方正集团董事魏军民签署了方正集团董事会关于减持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所持方正证券股份的决议,了解了方正集团与立德科技、西藏赵蓉、西藏荣达的关系。同时,方正证券董事魏军民在2014年和2015年的年报上签字,未能有效督促方正证券依法如实披露相关信息。综上所述,认定魏军民为方正证券违法行为的另一直接责任人并给予处罚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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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首先,方正集团、立德科技、西藏赵蓉和方正证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被罚款60万元;

第二,李友、何其聪分别被警告、罚款30万元;

3.对李煜、郝立民、雷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4.魏军民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上述各方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中国证监会(开户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89800000162,直接上缴国库),并将该方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监察局备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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