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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要防止特色城镇的房地产化和盲目建镇,必须根据产业发展确定城镇规模,城镇建设应从产业入手,而不仅仅是扩大基础设施;另一方面,特色城镇的培育不能依赖于地方政府的大手笔。要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让企业全程参与特色城镇的设计、规划、建设和管理

最近,北京、天津、安徽等地出台了规范特色城镇建设的文件,从功能、规划、产业、土地利用等关键环节提出了控制要求。自2016年7月《关于培育特色城镇的通知》首次提出建设1000个特色城镇以来,短短10个月就从“大力培育”调整为“调节功能”,反映出各地开始“刹车”镇域经济的“急进”,令人深思。

培育特色城镇的初衷是好的。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社会学家费孝通就探讨了小城镇的发展理论,提出农村工业化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应该成为推动小城镇发展的动力,成为“城市的尾巴,农村的头”,从而形成大城市和农村之间的缓冲地带,缓解大城市的压力。目前,培育特色城镇不仅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关于加快发展特色城镇的要求,也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中小城市和特色城镇发展的具体措施。

谨防特色小镇房地产化

然而,在一些地方的实践中,特色城镇的建设逐渐改变了它的口味。一些地方提出建设特色城镇是为了寻求传统房地产业的转型之路。房地产开发商应改变过去发展中心城市的思路,准备成为小城镇的综合经济服务提供者;一些地方认为,特色城镇必须用“有形之手”来制作一个大包装,并建造架子、盘子和秤来“创造”自己的特色;一些地方急于借鉴国外成功特色城镇的经验,引进基金公司、旅游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等。,并涌入金融城镇、旅游城镇和文化城镇,但它们在产业配套和人才储备方面都是短板,最终造就了一批of/きだよ/towns和“沉睡的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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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科学培育特色城镇,必须理清思路。首先,区域经济发展差距依然存在,中西部地区特色城镇发展面临一定挑战,不能急于求成,搞城镇经济。其次,从现有实践来看,小城镇难以完全实现地方城市化,过度盲目发展特色城镇可能无法解决农民进城后的就业、民生和技能提升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规范特色城镇发展的思路应该符合这一现实。一方面,要防止特色城镇的房地产化和盲目建镇,必须根据产业发展确定城镇规模,城镇建设应从产业入手,而不仅仅是扩大基础设施;另一方面,培育特色城镇不能依靠地方政府的整体努力,而应该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让企业参与到特色城镇的设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来。我们应该遵循企业主体和市场化运作的理念,以社会资本为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使企业成为特色城镇发展和经营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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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各地建设特色城镇的初衷没有错。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应该考虑整体经济基本面、地区经济因素、外部法律环境和我们自身的经济定位,以避免贪多冒进。我们不仅要借鉴国内外城镇建设的先进经验,而且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量力而行,适时发展适宜的特色城镇经济。(周林)

(主编:王

标题:谨防特色小镇房地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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