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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木东

近日,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区域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营理财产品和代销产品的销售市场秩序和销售行为,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于相关情况,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发布《暂行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营和代理销售业务发展迅速,产品种类逐渐增多,复杂程度不断提高,规模不断扩大。一些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误导销售和私下销售产品的行为,侵犯了银行消费者的相关合法权益。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银监会于2016年2月发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解决当前群众关注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25号),首次提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销售领域实施录音录像的原则性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

进一步规范销售市场秩序 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截至2016年底,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基本完成了销售领域的“双记录”建设,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操作效果,有效保护了银行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与此同时,销售领域的“双录”实践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监管要求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深化,以促进相关工作的规范化和发展。银监会通过专项评估检查,充分把握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在深入内部讨论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暂行规定》。

进一步规范销售市场秩序 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问: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暂行规定》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阐明了文件编制的目的和依据,阐述了音像录制在销售领域的定义、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产品销售区管理。明确了设立销售区域的要求,对销售人员资质的公示、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的建立、产品宣传资料的规范、咨询举报电话的发布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录音录像管理。规定了产品销售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并对自助终端设备、录音录像质量、数据保存和销毁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对日常管理、操作流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应急预案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章附则。界定了解释主体和实施时间,并设定了两个月左右的过渡期。

问:《暂行规定》有哪些新要求?

答:《暂行规定》首次系统地规范了特殊领域的“双录”管理,主要有以下新要求: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适用产品范围。《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和实物贵金属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特区“双备案”管理。此外,财务管理和寄售产品应通过特殊区域的“双重记录”进行管理。二是规范自助购买。《暂行规定》第十一条限制销售人员在自助购买过程中的代客操作和干预营销。第三,要求组织设计统一的服务演讲标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演讲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入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

进一步规范销售市场秩序 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问:如何确保工作的有效性?

答:第一,强化机构的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销售领域录音录像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等方式确保政策要求的落实。第二,加强评估和检查。各级监管机构要通过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机构认真整改。第三,加强问责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相关要求,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各级监管机构应当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标题:进一步规范销售市场秩序 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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